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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條例》經由2024年11月28日江蘇省第十四屆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于12月6日發布,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
江蘇省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良生態環境,節約和公道應用資源,防治固體廢物淨化環境,保證公眾安康,維護生態平安,建設漂亮江蘇,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法》等法令、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淨化環境的防治,適用本條例。
對生涯渣滓、建筑渣滓、醫療廢物、船舶渣滓等固體廢物淨化環境的防治,法令、法規還有規定的,還應當按照其規定執行。
固體廢物淨化陸地環境、放射性固體廢物淨化環境的防治,按照陸地環境保護、放射性淨化防治等法令、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應當遵守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淨化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處所各級國民當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任務負責,開展無廢城市建設。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應當組織、協調、催促有關部門依法實行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監督治理職責,樹立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協同監督治理機制,研討、協調、解決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任務中的嚴重問題和事項。
開發區等各類園區的治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治理區域內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相關任務,推動無廢園區建設。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她這才想起來——這些人正在錄製知識競賽節目,她是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任務實施統一監督治理。
發展改造、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天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路況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安康、市場監管、郵政治理等部門和海事治理機構(以下稱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的監督治理任務。
教導、科技、財政、文明和游玩、應急、國有資產、林業等部門依照職責,做好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相關任務。
第六條 鼓勵、支撐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科學研討、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宣傳教導和科學普及。學校應當開展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知識普及和教導。
第七條 省國民當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長三角等區域其他省市樹立固體廢物淨化環境聯防聯治機制,開展固體廢物跨省轉移治理等任務區域一起配合,推動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信息互通共聯、應用處置才能協作共享、環境風險協管共防。
設區的市國民當局可以協商樹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淨化環境聯防聯治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區域一起配合和執法聯動。
第二章 監督治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應當將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任務納進國平易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加速構建廢棄物循環應用體系,研討制訂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政策,采取有用辦法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綜合應用、下降固體廢物迫害性,最年夜限制減少固體廢物填埋量。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應當將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設施納進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保證設施用地,加年夜有用投進,晉陞固體廢物應用、處置才能,推動固體廢物就近應用、處置。
第九條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固體廢物多種類協同收運體系,公道布局收受接管網點,擴年夜收受接管服務范圍。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辦法,引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固體廢物分類收受接管體系建設,推動固體廢物收受接管服務標準化、規范化、連鎖化經營,支撐企業通過全鏈條業務信息平臺實現網上預約、上門收受接管、全部旅程追溯。
鼓勵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綜合應用固體廢物。鼓勵固體廢物收受接管服務企業配套建設智能化分揀設施,進步固體廢物分類后可收受接管物分揀質量和效力,促進固體廢物綜合應用。
第十條 省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安康等有關部門依托省公共數據平臺樹立工業固體廢物、建筑渣滓、醫療廢物等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信息平臺,與省固體廢物治理信息系統對接,推進固體廢物搜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負有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共享各自職責范汽車材料報價圍內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信息數據,推動實現全省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信息數據互聯互通、交通共享。
產生、搜集、貯存、運輸、應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建筑渣滓、醫療廢物等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記錄、報送相關信息。對可以通過數據共享獲得的信息,有關部門不得請求重復報送。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固體廢物淨化環境油氣分離器改良版防治標準體系建設,在固體廢物源頭減量、資源化應用、無害化處置,淨化防治、環境風險防控、環境淨化事務應急處置以及全過程治理等相關領域,研討擬訂處所標準。
鼓勵和支撐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協調企業等相關市場主體配合制訂前款規定領域的團體標準。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研討制訂政策辦法,支撐和引導產生、搜集、貯存、運輸、應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用相關處所標準、團體標準。
第十二條 對產生、貯存、應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種類、數量、應用或許處置方法、環境影響以及環境風險等進行評價,對危險廢物的危險特徵進行剖析,提出切實可行的淨化環境防治對策辦法。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水箱精收,驗收報告應當包含固體廢物產生、貯存、應用、處置情況和環境風險防范辦法等內容,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產生、搜集、貯存、運輸、應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建筑渣滓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轉移工業固體廢物、建筑渣滓的,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填寫、運行電子轉移聯單。具體辦法由省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第十四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貯存、處置的,應當依法獲得行政許可;轉移固體廢物出省應用的,應當依法備案。接收省外轉進固體廢物的,應當查驗行政許可或許備案手續,并核實固體廢物的名稱、數量、特徵、形態等與行政許可內容或許備案信息能否相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未依法獲得行政許可或許未依法備案的省外轉進固體廢物,不得為私行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省外轉進固體廢物供給幫助或許方便條件。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固體廢物貯存、應用、處置才能和環境保護實際狀況,制訂固體廢物跨省轉移具體治理辦法。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產生、搜集、貯存、運輸、應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查處私行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或許以副產品等名義不符合法令處置、應用固體廢物等行為。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應情況,并供給需要的資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采取遠程監控、衛星遙感等信息化手腕開展非現場檢查。通過信息化手腕獲取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內容經依法審核后,可以作為監管執法的事實依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樹立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法,進步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程度。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國民檢察院樹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加強在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違法犯法案件移送受理、調查取證斯柯達零件、聯合督辦、信息共享等方面一起配合,協同懲治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違法犯法行為。
第十七條 產生、搜集、貯存、運輸、應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用辦法避免或許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淨化,對所形成的環境淨化依法承擔責任。已經或許能夠形成環境淨化,暫時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許責任人不具備處理才能的,由地點地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組織先行處理,但不是以免去責任人責任。
對于執法過程中查獲的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許無法退運的固體廢物,由地點地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組織處理。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樹立產生、搜集、貯存、運輸、應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譽記錄軌制,依法將相關信譽記錄納進全國信譽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取信激勵和掉信懲戒。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私行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或許以副產品等名義不符合法令處置、應用固體廢物等形成固體廢物淨化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機關受理舉報后,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調查、處理情況告訴舉報人,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應當將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任務納進城鄉網格化社會管理體系。網格員在巡視中發現本轄區內固體廢物淨化環境行為的,有權提示、勸阻,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通過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如實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應用、處置等信息。通過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如實記錄相關信息的,視為已經依照規定樹立相應治理臺賬并實行報送相關信息義務。
搜集、貯存、應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信息平臺如實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應用、處置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別人應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通過檢查受托人的營業執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文件以及現場踏勘等方法核實受托人的主體資格和技術才能,在依法簽訂的書面合同中明確淨化防治請求、運輸責任和應用、處置方法等。
產生、應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別人運輸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核實受托人的經營范圍、證照信息和技術才能等,在依法簽訂的書面合同中明確工業固體廢物的名稱、性狀、份量或許數量、運輸方法、接受人和淨化防治請求等。
前兩款規定的委托人應當催促受托人按照有關法令、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實行淨化防治義務,受托人應當及時將運輸、應用、處置情況告訴委托人。
第二十二條 制止將工業固體廢物投進生涯渣滓搜集設施。
工業固體廢物合適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可以進進生涯渣滓焚燒設施以及其他工業窯爐進行協同處置。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可以進進生涯渣滓焚燒設施以及其他工業窯爐進行協同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名錄,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
第二十三條 應用、處置工業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當合適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鼓勵通過工業窯爐協同處置工業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
第二十四條 產生、貯存、運輸、綜合應用尾礦的單位以及尾礦庫運營、治理單位,應當采取辦法避免或許減少尾礦對環境的淨化;形成淨化的,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產生尾礦的單位和尾礦庫運營、治理單位應當樹立尾礦環境治理臺賬。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本行政區域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治理清單,并加強監督治理。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治理清單,對尾礦庫進行分類分級治理。
發展改造、工業和信息化、天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等部門應當依照職責,推進尾礦資源綜合應用和尾礦庫項目準進、閉庫、銷庫、管理修復等任務。
第二十五條 產生、搜集、貯存、應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前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淨化防治辦法,并對未處置的台北汽車零件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當處置,將處置情況及時向地點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德系車零件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淨化環境防治監督治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鼓勵相關單位在終止前對工業固體廢物進行應用。
第四章 生涯渣滓
第二十六條 本省實行生涯渣滓分類軌制。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應當加速樹立分類投放、分類搜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涯渣滓治餘光中,小姑娘用毛巾把貓包好放進籠子,動作熟練理系統,加強和統籌生涯渣滓分類治理才能建德系車材料設,實現生涯渣滓分類軌制有用覆蓋。
第二十七條 處所各級國民當局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生涯渣滓源頭減量、全部旅程分類治理、資源化應用、無害化處理的宣傳教導,普及相關知識,促進公眾養成生涯渣滓分類習慣,推動全社會配合參與生涯渣滓分類。
學校應當開展生涯渣滓減量和分類知識的普及教導,進步學生生涯渣滓分類意識,培養生涯渣滓分類習慣。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應當依照節 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證生產生涯平安的請求,在生產、暢通、消費等領域樹立促進生涯渣滓源頭減量的任務VW零件機制,催促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涯渣滓分類源頭減量相關任務。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應當采取辦法,加強廢玻璃等低值可收受接管物的循環應用。有條件的處所可以實行低值可收受接管物再生應用補貼政策。
鼓勵在室第小區、村莊、商場、超市等場所設置便平易近收受接管點,采用以舊換新、設置自動收受接管機、網絡購物送貨收受接管包裝物等方法收受接管再生資源。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應當推動城鄉和區域之間生涯渣滓處理設施聯建共享,完美戶分類、組保潔、村搜集、鎮轉運、縣(市)集中處理的城鄉生涯渣滓一體化分類收運處理體系,摸索農村生涯渣滓中有機物當場生態處理。
第三十條 生涯渣滓分類投放治理實行治理責任人軌制。治理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確定并公布:
(一)城鎮棲身地區,包含室第小區、街巷等,委托物業治理的,由物業服務人負責;自行治理的,由自行治理人負責;沒有委托物業治理且沒有自行治理的,由居平易近委員會負責。
(二)農村棲身地區,由村平易近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治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治理單位的,由經營者負責。
(六)途徑、公路、鐵路沿線、橋梁、地道、人行過街通道和天橋、機場、口岸、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路況車站、公園、游玩景區、河道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由實際治理人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克不及確定生涯渣滓分類投放治理責任人的,由地點地鄉鎮國民當局、街道辦事處確定治理責任人并公布。
第三十一條 生涯渣滓分類投放治理責任人應當實行下列治理責任:
(一)樹立生涯渣滓分類日常治理軌制。
(二)開展生涯渣滓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生涯渣滓分類行為。
(三)依照有關規定設置生涯渣滓分類搜集點和搜集容器,并堅持生涯渣滓分類搜集容器正常應用和周邊清潔。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涯渣滓交由合適規定條件的生涯渣滓搜集、運輸單位搜集、運輸。
(五)對不依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涯渣滓,或許混雜搜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涯渣滓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勸導,并催促矯正;拒不矯正的,及時向地點地鄉鎮國民當局、街道辦事處或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涯渣滓,應當依照規定分類搜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生涯渣滓搜集、運輸單位應當按時分類搜集生涯渣滓,將生涯渣滓分類運輸至合適規定的轉運或許處理設施、站點,不得混雜搜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涯渣滓。
生涯渣滓搜集、運輸單位發現交運的生涯渣滓不合適分類標準的,可以請求生涯渣滓分類投放治理責任人矯正;拒不矯正的,應當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處所各級國民當局應當加強對廚余渣滓的治理,進步廚余渣滓源頭減量、分類運輸、資源化應用和無害化處理程度。
產生廚余渣滓的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實行廚余渣滓源頭減量義務,依照請求分類投放。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等單位應當將廚余渣滓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搜集、運輸、處置。
廚余渣滓搜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遵照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奧迪零件生治理的規定,避免淨化環境。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請求建設、改革生涯渣滓轉運站,設置通風除塵、除臭、污水搜集等淨化防治設施并堅持正常應用,避免影響周邊環境。
第三十五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樹立對生涯渣滓處理單位的綜合評價體系,并按期進行綜合評價,加強對生涯渣滓處理設施的監督治理。
生涯渣滓處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應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淨化物的排放情況,將淨化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地點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三十六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樹立無害渣滓處理治理軌制,健全無害渣滓全鏈條收運處置體系,完美無害渣滓的汽車空氣芯規范化搜集、運輸、應用、處置辦法,推動無害渣滓區域統籌處理。
從生涯渣滓平分類并集中搜集的無害渣滓,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依照危險廢物治理。
第三十七汽車零件貿易商條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動生涯渣滓焚燒飛灰新技術研發與創新,推動資源化應用設施建設,減少生涯渣滓焚燒飛灰填埋量。
第五章 建筑渣滓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應當加強建筑渣滓淨化環境的防治,對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渣滓、撤除渣滓、裝修渣滓等建筑渣滓實行分類處理軌制,依法制訂包含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以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渣滓淨化環境防治任務規劃。
縣級以上處所國民當局應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治理辦法,推進建筑渣滓源頭減量,推廣綠色建賓利零件筑設計、綠色建材選用、綠色施工和裝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法,樹立建筑渣滓收受接管應用體系。
第三十九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渣滓淨化環境防治任務,對建筑渣滓的產生、搜集、貯存、運輸、應用、處置實行全過程治理,推進綜合應用,加強建筑渣滓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證處置平安,避免淨化環境。
公安、天然資源、生態環境汽車零件進口商、住房城鄉建設、路況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和海事治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建筑渣滓治理相關任務。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實行建筑渣滓源頭減量義務,完美建筑汽車機油芯渣滓減量化的組織治理體系,將建筑渣滓減量辦法費納進建設工程相關價格,并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第四十一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渣滓處理計劃,采取淨化防治辦法,并報工程地點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建筑渣滓處理方法、往向等作出嚴重調整的,應當從頭備案。
建筑渣滓處理計劃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基礎信息、工程概況;
(二)建筑渣滓產生量、種類;
(三)源頭減量、分類治理、當場應用、外運處理、排放把持、突發事務應急處置等辦法和責任人;
(四)當場應用的建筑渣滓種類、數量,需求外運的建筑渣滓種類、數量與清運工期;
(五)建筑渣滓運輸、應用、處置的委托意向書或許委托合同;
(六)法令、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筑渣滓的產生量、種類、清運工期、終端往向等內容在施工現場公示,接收社會監督。
建設單位應當催促工程施工單位依法報送、組織實施建筑渣滓處理計劃。
第四十二條 工BMW零件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分類堆放、組織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渣滓等固體廢物,并依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應用或許處置,不得私行傾倒、拋撒或許堆放。
第四十三條 工程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渣滓交給個人或許未經依法核準的建筑渣滓運輸單位運輸。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Benz零件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路況運輸等部門和海事治理機構,依照職責對建筑渣滓的運輸東西、運輸時間、運輸線路、審定載重、審定裝卸點等實施監督治理。
第四十四條 建保時捷零件筑渣滓轉運、處理、處置等設施建設應當合適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筑渣滓轉運、處理、處置等設施不得接受生涯渣滓、污泥、清淤疏通底泥、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縣級以上者不能離開座位。」處所國民當局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建筑渣滓轉運、處理、處置等設施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天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路況運輸、水利等部門,依照職責加強建筑渣滓轉運、處理、處置等設施的運行治理。 TC:osder9follow7